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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整!2月1日起施行,事关所有医务人员

好医生网   |   作者: 好医生网   |   2022-01-14   |   4 0

医疗服务市场相对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各医院对药品价格、社区服务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披露比率只有8.3%、11.7%和18.3%[1]。《管理办法》监督医方尽量展示医疗服务应有的公益性和公平性,能加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日前联合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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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做出如下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医疗服务市场相对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各医院对药品价格、社区服务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披露比率只有8.3%、11.7%和18.3%[1]。《管理办法》监督医方尽量展示医疗服务应有的公益性和公平性,能加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素材来源:国家卫健委、好医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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